4.4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4.4.1 除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第5.3.6条规定的部位外,不应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4.4.2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应选用保护玻璃专用喷头;
    2 玻璃表面布水应均匀,不应有布水空白区域,不应设置影响喷头布水效果的障碍物;
    3 喷头安装位置应满足产品的要求。
4.4.3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不应开窗。
4.4.4 可在玻璃上设置与玻璃平齐的防火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必须开设门时,应采用有框结构的玻璃门。玻璃框架应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4.4.5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场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 当设置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玻璃总长度之和;
    3 供水系统中水泵、管网、阀组应为独立系统。
4.4.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保护的玻璃高度不应大于5m。
4.4.7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选用的水源及供水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末端试水装置等其他组件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4.4.8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所选用的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玻璃表面的单位面积喷水量不应低于相应耐火性能检测报告中的玻璃表面单位面积喷水量;持续喷水时间应满足系统耐火极限的要求。
4.4.9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喷头应安装在有可燃物的一侧。
4.4.10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所采用的喷头与建筑物中其他系统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1.8m。

条文说明

4.4.5 本条部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相关条文进行规定。
4.4.6、4.4.10 这两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数十次实体火灾实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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